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亭满意”营商服务品牌,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和协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章 商事服务环境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企业服务机构,常态化开展为市场主体送新发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创新项目、送生产要素等活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重点项目 “首席服务员”工作模式,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第八条 每年10月15日为“滁州优化营商环境日”。倡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共同营造全社会关注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奉献社会的良好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政策互动交流、服务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政策起草。第十条 围绕高质量发展,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新创造提供便利。健全产业链链长牵头调度和全链条服务保障机制,将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一体推进,常态化招引产业链头部企业和重大项目、人才团队。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各类平台、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各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服务。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建立“用工周转池”开展共享用工。

  支持和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大中专院校创设“企业定制班”,开展建立“互联网+”职业培训。

  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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