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收入?

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二节,一、收入总额,(一)一般收入确认,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需要作为计税依据。
请问如何理解,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6
个人观点:
《税法》上说的收入是指: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的收入有以上九种形式。而其中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理解为: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七条)。 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该条件就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此强调了投资的“直接”两字!!
而“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这是指的短期行为,税法强调的是企业的“短期投资行为”不能适用免税的规定。
以上共同学习,希望对你有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