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密码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密码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Cryptologic Research,缩写为CACR。
第二条 中国密码学会是由国内从事密码学领域研究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密码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中国密码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自主创新的科学精神;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为广大会员和密码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全国密码工作者为促进密码学发展及密码学人才的成长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密码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密码管理局是本学会的挂靠单位。
第五条 中国密码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学术性密码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的研究;
(二)积极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密码学及信息安全领域的咨询论证,并提出建议;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密码学学术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和发行密码学术刊物、论文集和相关学术研究资料;
(五)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关专题调研、科技项目评估、学术成果鉴定及相关资格评审等工作;
(六)根据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推广密码技术,促进密码在各相关领域的应用;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密码学或与密码学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密码学研究或与密码学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密码学相关工作;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者;
(3)密码学或与密码学相关专业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凡愿意支持本会工作且与密码学工作有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生产等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填写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由本会制作),由一名本会会员或所在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授权机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密码学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单位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由授权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密码学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5)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密码管理相关政策及有关保密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自本会开始收费起实行),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授权机构调查审议,形成除名决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予除名。触犯国家刑律、法规被判刑者,即自动除名。退会或被除名者会员证应及时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区和学科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以及本届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学会的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三)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开展活动;
(五)管理并指导学科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任期为四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再当选。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少于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七)款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密码学领域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高知名度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重新当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学会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工作机构:
(一)学术部;
(二)期刊部;
(三)组织部;
(四)办公室;
(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
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职责内的各项活动。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设立学科专业委员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学科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学科专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本学科活动的学术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办与本学科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会主要领导职务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合法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07年3月25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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