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入职,试用一个月转正。面试时老板口头说必须在公司就职三年无任何书面合同。但是2009年4月份左右补签了2008年的合同,未签2009年的合同。我于2008年10月怀孕,2009年6月底请产假。产假休假日期从2009年6月底到2009年10月8日。当时请假条直接交给老板后由部门经理通知请假成功,并说产假期间工资未平时工资的80%(有手机录音为证)。2009年10月9日回公司后发现原工作岗位有新人接替,问经理我的工作将如何安排,经理说问老板后电话通知。现在经济不景气公司可能以无合适的岗位安排要求离职。
而我现在是在哺乳期公司无条件辞退,如果真的要辞退我可以要求那些赔偿?
1.2009年补签2008年的合同是否有效可否要求赔偿?如何赔偿?
2.2009年未签定合同我是否要求以没签合同来按照每月工资双倍赔偿?
3.产假未给完的20%工资可否要求补发?
4.哺乳期辞退员工又将如何补偿?是按12个月的哺乳期工资加保险来赔偿还是?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如果要求仲裁需要准备那些证据?
工资是以现金发放无工资条,只是在公司的工资本上签字确认。产假工资由公司出纳以个人名义直接存到卡上。又怎么来证明我是公司员工和入职时间,可否找公司以前的同事来证明?无书面辞退报告,只有口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