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时涉案法院中的破坏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入案外: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3-29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的特别救济程序,其核心功能是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的严重错误。再审事由,是法院审查应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本文梳理了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几个情形,以供参考。
截至2019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再审”(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85230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290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43258篇。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将生效裁判可能出现并需要纠正的错误加以具体表述并规定在立法上,就是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再审申请的多种事由。这些法定事由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实体上、程序上和主体上的错误:
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著:《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293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刘某兵与河北省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709号]
案 由: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
关键词:裁判结果 瑕疵 错误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刘某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二审判决认定刘某兵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时间已过法定期间,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只有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实务要点二:
依法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通知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人民法院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党某煜与刘某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司法解释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通知针对的主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未采用“复函”内容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906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华汇中心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裁判欣瑞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此复函针对的是建筑物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故不能适用。
实务要点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汉中市人民政府与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无效合同 法律适用
来 源:无讼网
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未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律适用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一、二审法院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未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而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要点五:
原审法院的保全裁定明显错误的,属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48号]
案 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关键词:保全裁定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根据该规定,作为申请再审事由意义上的适用法律错误,系与案件实体争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银河公司申请再审所称原审法院超标的查封属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故银河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六:
原判决、裁定中不必明确写明适用某一法律条文,未写明但实际适用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张某贵与李某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2279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关键词:执行异议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张某贵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没有适用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来看,都是围绕“是否全部支付购房款”“是否实际占有”来归纳争议焦点并展开论述,最终都是以张某贵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已全部支付购房款、已实际占有为由驳回其请求。这实质就是认为张某贵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不符合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故虽然原判决没有在判决书中写明适用上述第十七条规定,表述有失严谨,但这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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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3-29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的特别救济程序,其核心功能是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的严重错误。再审事由,是法院审查应否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本文梳理了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几个情形,以供参考。
截至2019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再审”(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85230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290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43258篇。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再审事由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将生效裁判可能出现并需要纠正的错误加以具体表述并规定在立法上,就是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再审申请的多种事由。这些法定事由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实体上、程序上和主体上的错误:
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著:《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293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刘某兵与河北省香河县天力轻钢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3709号]
案 由: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
关键词:裁判结果 瑕疵 错误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刘某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二审判决认定刘某兵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时间已过法定期间,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只有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实务要点二:
依法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通知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人民法院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党某煜与刘某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626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司法解释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再审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的规定主张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该通知针对的主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属于内部通知;且不是“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中的一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虽未依据上述通知适用法律,但不属于适用尚未施行的法律,也不属于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和违反法律适用规则,故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未采用“复函”内容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与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906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华汇中心认为本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裁判欣瑞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此复函针对的是建筑物没有被拆除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故不能适用。
实务要点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汉中市人民政府与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5607号]
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无效合同 法律适用
来 源:无讼网
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认为,一、二审法院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未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律适用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一、二审法院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未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而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汉中市政府、汉中市旅发委认为,其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指导案例作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也未说明理由,法律适用错误。经查,二审法院虽然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但该实施细则并非法律亦非司法解释,未适用该实施细则,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实务要点五:
原审法院的保全裁定明显错误的,属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48号]
案 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关键词:保全裁定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根据该规定,作为申请再审事由意义上的适用法律错误,系与案件实体争议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银河公司申请再审所称原审法院超标的查封属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故银河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六:
原判决、裁定中不必明确写明适用某一法律条文,未写明但实际适用的,不属于再审事由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案 件:张某贵与李某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2279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关键词:执行异议 再审事由
来 源:无讼网
张某贵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没有适用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表述来看,都是围绕“是否全部支付购房款”“是否实际占有”来归纳争议焦点并展开论述,最终都是以张某贵提交证据不足以认定已全部支付购房款、已实际占有为由驳回其请求。这实质就是认为张某贵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不符合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故虽然原判决没有在判决书中写明适用上述第十七条规定,表述有失严谨,但这并不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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