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外贸单证和结算问题!在线等。高分!!!!!

1.在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中,国外通过SWIFT系统电开信用证,受益人核对密押后备货备单并交单议付,但开证行来电称:“我信用证明确注明此信用证需待随后航寄的证实书才生效。。。。”并随寄证实书,该证实书对信用证的内容还作了几项修改。
问:受益人该如何处理此种情况?并说明理由。

2、出口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白糖500公斤,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且注明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信用证,A经过认真审证,确认无误后开始备货。由于白糖销路良好,B公司经开证行向A公司发来信用证的修改通知,追加500公斤白糖,并将信用证的金额等作了相应的修改。A公司接到修改通知后,没有作出任何反应。但当A公司将货物装船后向银行交单议付时,开证行发现所提示单据中货物数量仍为500公斤,便通知受益人单证不符,拒付货款。受益人又跟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付款,同样遭到拒绝。
问:B公司的开证行能否拒付?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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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7-22
既有B原开状银行之修改通知 (Amendment) 未何不付?

你们向银行交单时付上修改通知?

看起来是恶意buyer unpay? (因B拒绝通知开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