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医学实验动物规划”和“卫生系统实验动物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卫生系统医学实验动物工作规划,由卫生部教司统一管理。
  卫生部科教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医学实验动物学专题委员会作为卫生部的咨询机构,协助制定实验动物规划、管理条例,科研课题论证和科技成果审查等。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科教处设专人主管实验动物工作。并成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由主管业务领导和实验动物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基层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实验动物包括用于科研、医疗、教学、检验、预防医学等方面的鸡、 大鼠、 小鼠、地鼠、豚鼠、家兔、狗、猫、猴、猪和其他经过实验室培育的野生动物。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卫生系统一切实验动物的科研、生产、繁殖和使用过程,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同时保护使用动物和管理动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和饲养管理第五条 实验动物的房舍设施要求。
  1.实验动物的生产和实验部门应分开为独立的建筑。包括工作人员更衣洗澡间、动物饲养室、洗刷消毒室、饲料储藏室、垫料储藏室和隔离检疫室,粪便、污水、用过垫料、动物尸体和废物应有安全处理设施。
 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如无菌动物、无特殊病原体动物(SP—F)、纯系动物和裸鼠均应有符合特定要求的建筑设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动物室设施应有良好的换气通风装置和排水通道,室内六面光洁,设有防鼠防虫和降温防寒等设施。
  3.猫、狗、猴等大型实验动物的繁殖室或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运动场地,可靠的铁丝网或高墙和双层门的设施,以防动物逃遁。
  4.感染和放射性及其它危害性试验的动物应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建筑,以防污染环境。
  5.具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室建筑,周围至少应有20米卫生间隔区。
  6.新建动物室的选址,工程设计等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六条 一般动物室的管理要求。
  1.动物室应保持整齐、清洁、安静,室内动物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2.各动物室有其专用的工具,保持清洁,各种笼具要定期清洗消毒,垫料经高温或药物消毒,及时更换。
  3.动物实验室和繁殖室室温应相对稳定。
  大鼠小鼠  18—22℃
  豚  鼠  18—20℃
  家  兔  15—18℃(户外饲养不拘)
  地  鼠  19—26℃
  室内相对湿度以40—60%为宜,氨浓度20ppm以下,噪音在70分贝以内。
  4.不同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和不同来源的动物原则上不准在同一室内饲养。
  5.每个饲养室应有严格的生产繁殖,饲养和使用记录,卫生管理、消毒管理制度,每个动物笼必须有记录卡片,育种群每只动物应有档案,逐项填写,字迹清楚。
  6.繁殖动物应保持动物的健康,不准饲养有病(指有临床证状)的动物,严禁在饲养室内处死动物。
  7.饲养室已发出的动物,不准回收饲养。
  8.禁止非繁殖动物室的人员进入繁殖室。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第七条 根据实验动物室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作性质,配备一定数量饲养员和少数不同专业的科技人员如兽医、病理、微生物、卫生学、生理、生化、遗传、育种等人员,在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实验动物繁殖室内,其负责人中必须有1—2人是从事实验动物的专业人员。
  1.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经验技术交流。努力掌握现代实验动物学知识和技术。
  2.动物室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按卫生部规定的技术职称条件考核晋级: 技
工、 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和主任技师。
  3.技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验动物专业的培训,懂得动物学、微生物学和饲养技术的一般知识。
  4.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带头遵守动物室的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操作守则(操作规程另定)。
  5.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和带菌者,传染性皮肤病者应调换工作。
  6.对人畜共患的动物的传染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7.切实保障实验动物工作人员的健康,应给予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与医护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医疗保健津贴。
  8.保持动物室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不宜随意调动。
  9.动物室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动物健康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
  10.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动物室,如因参观学习而必须进去,须经业务领导同意并在指导下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