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视频:滨保高速10.7事故唐山哪些部门人员受到处罚什么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7-14
滨保高速天津“10·7”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10月7日15时45分许,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云伟,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张永彬,事故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3.幺立伟,事故大客车包车组织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 闫小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大客公司经理。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 王立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鲁卫东,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宋瑞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混乱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王军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 齐立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公司经理,兼任唐山汽车东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的安全隐患,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 武秋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 汪秋英,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分管包车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 孙玉强,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 莫国华,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交通安全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 王俊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 李建民,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3. 王贵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认真督促检查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 牛久利,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在担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原交通部关于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不力,违规同意下属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 刘达,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分管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 李筠荔,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 张凯,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 孙惠忠,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 郑建国,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交通运输管理处。督促交通运输管理处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 杨荣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 王和深,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副科长兼查验员。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 荣晓滨,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科长。组织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 彭利民,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辆检测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 温俊利,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督促分管领导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 南林,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保定市区五四东路与长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逻管理。10月7日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 王志辉,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 张志勇,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科员。10月7日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 杨凌博,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副大队长。作为10月7日带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 霍贵军,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支队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 袁海山,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主任科员。10月7日在滨保高速公路执班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 李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高速负责人。作为10月7日值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 姚传义,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 康国彬,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未按上级通知要求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督促内设科室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袁倩,鲁AA356W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袁倩予以罚款。相关部门要监督袁倩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河北省相关部门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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