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城附近想开水果店要什么步骤的?招标是向学校还是当地的政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5-05
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幼儿教育工作任务与发展目标 

(一)今后4年(2007-2010年)全市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地方财政建设的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为0-6岁儿童及家长提供科学的保育教育服务。

大力发展学前3年幼儿教育,普及学前1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每个区、县(市)至少办好1所国办幼儿园。

(二)城市各区(除呼兰区、阿城区、松北区外)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呼兰区、阿城区、松北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

城市8区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5%.郊区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中心幼儿园,积极开展0-3岁儿童教育试点。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10县(市)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3%.55%的乡(镇)建中心幼儿园,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已通过"双高普九"的县(市),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6%,力争每个乡(镇)建1所中心幼儿园。

(四)全市8区10县(市)要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幼儿教育工作规划。

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区、县(市)政府要配备专职幼教行政干部和教科研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幼儿教育视导员,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筹措经费,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各级政府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秩序,保证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要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关于幼儿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规范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规范办园行为。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开展园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幼儿教育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幼教专项经费,用于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区、县(市)财政也要适当解决本地幼儿教育经费,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物价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黑价联字(2006)89号),制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审验。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办园水平、级别和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后,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并进行公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等方面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拆除完毕后,交由教育部门负责建设,可采取招标的办法开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同时依据有关法规做好幼儿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原则上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要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区、县(市)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其纳入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要重点发展教育经费办幼儿园,保证其经费和编制的落实,使之充分发挥办园的主体作用。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定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加强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对所办的幼儿园在投入、工资、水电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转制后,仍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办园效益。

(四)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乡(镇)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登记注册,颁发许可证,每年复核审验一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网点布局调整工作,使各类托幼园所布局合理、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城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农村中小学已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

(五)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

(一)教育行政与教研部门要指导幼儿园认真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其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园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报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项目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每两年要开展1次评估晋级活动。省示范性幼儿园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接受省市双重领导和指导,确保示范性幼儿园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一、二、三级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市一级幼儿园的指导评估审验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初检指导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级幼儿园的评估审验工作。各级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园本教研与培训、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托幼一体化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

(一)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制定幼儿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教师编制和待遇问题,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要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三)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四)要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妇联
二○○七年四月五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追问

干嘛啊你在 别人急死了啊 真的求帮忙

第2个回答  2012-05-08
招标会很麻烦,而且招标的话机率很小,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当地开店的追问

向当地类似性质的店咨询吗

追答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