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 ㎡。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 ㎡。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2012-07-06
1、所谓总价包死是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为原则的。增加阳台封闭,发包方应增加费用。增加的原则是原报价中有此内容的报价按此结算,没有的,双方协商解决。发包方以“包死”为由拒绝调价是不合理的。(如果发包方合理,那是否还可以增加20层也按“包死”处理呢?)
2、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是违法行为。理论上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幸亏只欠了两个月的工资)
3、龙卷风袭击属不可抗力,要回头看合同,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友好协商。另外,还要看施工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损失的数量级索赔的标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承包单位没有及时索赔,一般按倒霉处理。
4、发包方单方面提出提前60天竣工是合同条款之外的要求。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权益。双方认可后对施工单位才有约束力。
第2个回答  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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