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满足多元医疗需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时的紧急医疗救助任务。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社会医疗机构。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六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第七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八条 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开举办社会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条件及流程。第九条 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社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许可证中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办理相关的注册手续,其上岗工作应当佩戴标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行医,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对接诊的生命垂危的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行首诊负责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进行前期处置,及时转诊。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一)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疗美容项目;
  (四)健康体检、戒毒医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依法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义诊、医疗咨询等活动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医疗技术档案,完善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票据以及疾病诊断证明的保管制度。
  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建设基于电子病历的信息平台。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保证所用药品质量,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自制制剂应当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