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布置的任务。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农村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及经济联系、水利设施等情况,做到有利于村民团结和生产建设,便于村民实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七条 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试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有关村民利益的某些具体事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对村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产、供、销服务和协调工作,引导村民合理消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集体、个人和其他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利电力设施、村办企业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办理本村有关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村民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处理好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七)推动和督促村民完成国家任务,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移风易俗,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九)管理本村财务,按政策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人口、地域、经济状况等情况在3至7人的幅度内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公道,认真负责,敢于管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领导群众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热心为村民服务等条件的人担任。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酝酿、村民小组提名,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经充分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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