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首先,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如有超过三百名员工,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果员工数量少于三百人,也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严禁开展经营活动。矿山、建筑施工等特定行业在生产前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合格培训的不得上岗。同时,引进国外设备时,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着重于劳动防护、工伤保险、危险物品管理和作业场所安全规定,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执行国家对危险物品的规定,确保生产区域安全距离,并确保作业场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外包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明确要求,发包方和承租方需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大型活动则需制定安全预案并报备。


最后,第二十四至二十九条涉及旅游景区管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求,以及定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的义务。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的严密保障体系。



扩展资料

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全文共六章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