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提单中“to the order of”的意思是“根据……的指示”。这通常用于指示提单(Order B/L)中,表示货物的所有权或提货权不是直接归属于某个具体的收货人,而是需要根据某个特定的人或机构的指示来转让或行使。
具体来说,“to the order of”后面通常会跟上一个具体的指示人,如发货人(shipper)、银行(Bank)或其他公司(X公司)的名称。这个指示人将有权对提单进行背书,即将自己的名称和盖章加在提单背面,从而转让提单的所有权或提货权给下一个受让人。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to the order of”用法及其解释:
To the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这种情况下,发货人需要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然后买方在付款取得提单时,提单的所有权或提货权将转移给买方。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凭银行指示。这通常出现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将作为中间人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或提货权,直到买方满足信用证中的各项条件并完成付款。
To the order of X公司:凭X公司指示。这表示货物的所有权或提货权将根据X公司的指示来转让。X公司需要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然后才能将提单转让给下一个受让人。
To order / To the order:凭指示。这种情况下,提单通常被视为不记名提单,但可以通过背书来转让。任何人都可以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并将其转让给下一个受让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种提单可能不被接受或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
总的来说,“to the order of”在外贸提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决定了货物的所有权或提货权的归属和转让方式。因此,在填写提单时,必须仔细考虑并明确指示人的身份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