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迟到三次即按自动离职算,合理吗?

公司与我们今年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迟到三次即按自动离职算,大家谁知道这合理吗?!

谢谢!!

第1个回答  2008-01-29
你想干就合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29
只要这条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大家签字认可即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每月迟到三次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个回答  2008-01-29
不合理
第5个回答  2008-01-29
新劳动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楼主: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其他事项。
此款合理且合法,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合理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新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