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吗?

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那么需要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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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要负责任,被授权人对外是有代表公司的人员,要对自己从事的事项承担责任。如果从事的是授权行为,则只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超出授权范围则要自己承担责任。

标书造假饿后果:如果是在公示期就发现的,取消该中标人资格。如果有推荐第二候选人的,可以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没有的,只能宣布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了。同时把情况汇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视情形是否要进行另外的处罚。

扩展资料:

标书编制原则

a.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的原则;

b.科学合理的原则;

c.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

d.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及国家利益的原则;

全面反映使用单位的需求的原则:招标将面对的使用单位对自己的工程、项目、货物了解程度的差异非常大。再加上项目的复杂程度大,招标机构就要针对使用单位状况、项目复杂情况,组织好使用单位、设计、专家编制好标书。做到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

科学合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房屋装修标准等等,否则会带来功能浪费。

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公平、公开才能吸引真正感兴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竞争,通过竞争达到采购目的,才能真正维护使用单位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授权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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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1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责任谁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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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2-01

中标单位标书被发现造假,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如果标书中的被授权人(公司主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那么需要负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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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2

被授权人需要付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为提高中标率邀约5家公司围标 公司负责人被依法移送起诉

人民网鄂州10月1日电 为提高中标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采取提供投标保证金、制作商务标标书、支付项目回扣等手段,伙同五家有资质公司进行围标,最终建设公司如愿中标。近日,该建设公司两名涉嫌串通投标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

2012年,鄂州某中心大楼工程在网上公开对外实行招投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邱某得知后想承建此工程,便以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由本公司经营部主管夏某组织投标事宜。

当年在该工程最终入围的六家公司中,邱某所在公司等4家公司入围,最终邱某所在公司成功中标,获得了该中心大楼工程建设权。

2015年11月下旬,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邱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并将该案指定华容分局经侦大队处理。

经侦大队经侦查发现,邱某为提高中标率,指使夏某联系其它建筑企业串通围标,以自己提供投标保证金、负责制作商务标标书、项目回扣等为条件,先后联系了5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作为围标单位。

当年底,邱某为5家围标公司制作完成商务标,后在邱某的授意下,夏某将商务标标书及投标保证金共计470余万元分工给5家围标公司,每家围标公司获得70余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确定了各自的投标报价。邱某所在公司成功中标后,按照工程项目实际结算总额按比例给予5家围标公司回扣。

目前,嫌疑人邱某、夏某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参考资料:人民网-为提高中标率邀约5家公司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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