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贴情况说明(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0
1、99年前我院在册的老职工:本着优先解决无房职工,其次解决有房职工的原则,将学校每年划拨的约77万元补贴款按7:3比例将资金分两块分配到无房户类家庭及有房户类家庭进行补贴。

2、99年后调入我院的老职工:对于1999年后调入学院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一个队列进行打分排队,高分者优先。

六、其它规定:

1、对于截止1999年12月31日学院在册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无房户、有房户进行分两个队列按分排序,分高者优先。

对于1999年后调入学院的1998年11月30日(含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一个队列进行打分排队,高分者优先。

2、每类人员是依据2017年讨论通过的打分办法(详细见后)打分并从高到低

排序。对于因本人未及时登记或新调入导致没有分数的人员,从2011年开始由校产管理处在每年发放住房补贴或补差前通知(见公示栏)其上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计算方法计算分数并参与排序。在规定时间未呈交材料导致无法计算其分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补贴(补差)的请求。

4、对于列入当年住房补贴人员,按当年的职称情况(由人事部门核定)调整面积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5、对已领取到住房补差(或补贴)者,不再考虑追补因基价和工龄补贴及职称变动造成的差额(若学院资金许可,可在第一轮补贴(或补差)全部完成以后再予以追补)。

6、提出申请并被列入到当年补贴人员,如在当年度5月31日前未能上交有关购房材料者,视为放弃当年领取住房补贴,并且在今后两年内不能提出补贴申请。

7、离退休人员一旦办理好离退休手续,将及时进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不再参与排队。

8、1998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例由12%调整至13%,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七、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1、职工个人到校产管理处领取或从校产处网站下载“住房补贴申请表”、“ 住房补贴打分表”,认真如实填写上交并提供相关材料(本人和配偶购建房证明、原有优惠购得的房产证、职务职称工龄证明及评分证明材料);

2、学院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个人和配偶的住房、职务、职称、工龄等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住房补贴额;

3、学院对提出申请的教职工提供的评分材料进行打分、按类按分排序并划定入选人员;

4、公示所有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和入选人员名单(公示10天);

5、凡入选者按规定填写“徐州市市区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核准表”并交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房物买卖契约》及购房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离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校产处统一到市房管局办理审核手续;

6、校产管理处填写“住房补贴提款通知单”,由校产管理处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或职工领取并填写“徐州市住房基金用款申请书”,学院开具收款凭证后,到市房管局办理提取手续。

7、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房改政策有关文件及学院1999年房改方案执行。

附件1:住房补贴打分办法 附件2:住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3:住房补贴打分表

附件4:住房补贴提款通知单

2017年4月8日

附件1:

住房补贴打分办法(2017年修订稿)

一、基本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

(1)厅级及正高级职称者35分; (2)处级及高级职称者30分; (3)科级干部、中级职称者25分;

(4)初级职称、高级工、未定职称的中专以上毕业生20分; (5)一般干部、中级工16分; (6)其他职工15分。

二、工龄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校产处到人事处出核实)

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每周年计1.0分,不足一年满半年记0.5分,不足半年的不计分(有大专、本科、知青、军人经历者,其年限按工龄记分)。

三、优待分(截止到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

(1)大专加2分,本科加3分,硕士研究生加5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加7分;(校产处到人事处核实,不累加,按最高学历计算)

(2)在本院任职年限内,按处级、高级职称及以上者每年加1分,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者每年加0.6分,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加0.4分,班组长每年加0.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3)省级先进每次加4分,市级先进每次加3分,院级先进(包括原化医公司级)每次加0.5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4)烈 属、残废军人加3分,本人立过战功的加3分,军属加2分,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按双职工计分,直系的台胞、台属、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加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5)领独生子女证者加5分,晚婚晚育的加1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6)夫妻双方均在本院的加5分,双教师加6分,双班主任加2分 ;(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7)校龄每年记1分,不足一年满半年的记0.5分,不满半年的不记分(从学校复校1978年起计算,截止至申报住房补贴的上一年);(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8)现职岗位上的炊事员及义务献血者加1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9)论文、课件、科研成果(科技进步奖等)、教学成果(精品课程等)获院级一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0.5分,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1分,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每篇(个)加2分。(校产处到相关部门核实)

说明:优待分可以重复计算。

附件2: 住房补贴申请表( 年度)

附件3: 住房补贴打分表 姓名: 排序类别

申请补贴情况说明 [篇3]

一、网上申报

1、上线时间:2017年7月20日

2、网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步骤:

手机下载“我的南京”手机app客户端,完成注册后,在电脑上点击“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入大学生公租房在线申请页面,用手机“我的南京”二维码扫描工具,扫描电脑页面上显示的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填写申报信息,完成申报。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发生变更或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2、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

3、在宁自主创业为个体工商户或就业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本人以自由职业者形式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属申报范围。

4、租赁合同变化(如续签、新签)或租金发票变化(如到期、新开)的情况下,申请人需在申报系统进行变更,上传更新有关信息。

5、房产部门对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的认定

(1)“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的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情况。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6、房产部门对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

(1)“在宁无自有住房的认定”是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宁名下无房,认定的住房包括私房和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2)申请人父母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的,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7、公安部门要求非本市户籍在本市租房居住的,应事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居住证。申请人的居住证登记地址应与房屋租赁地址保持一致,

如有变更,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

8、申请人需提供只含本人姓名的房屋租赁发票(一人一票)。

9、审核通过的,自申报当月起计发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将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持卡人需去银行柜台激活社保卡的银行功能方可取款)。

10、请申请人及时查看审核结果与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