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法对于国家领土限制的方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般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4、势力范围,这种概念出现在19世纪,但是这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做法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放弃。

6、领海和毗连区制度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领海的法律制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这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具体来说,领海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三点:(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3)领海内的管辖权。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总之,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 毗连区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如下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及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诉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关于领海、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中,在肯定沿海国、沿岸国和群岛国分别对之享有领土主权的前提下,无一例外,都规定了此种主权的行使须受该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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