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构建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9-11
所谓严重违法失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管理,促进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必须扩大并加强社会监督。
工商(现市场监管)作为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监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注重联合惩戒。积极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统筹推进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成立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十种情形,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上级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努力做好监管执法信息的推送和通知工作。同时,要求相关责任科室加强协调配合,互通监管信息,对符合《办法》规定十种情形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是把握时限要求。相关责任科室和工商所准确把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两年”、“五年”时限要求。 四是注重联合惩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发的《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任职资格审查、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限制或禁入,努力拓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用领域,积极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效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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