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去劳动局告老板,可我什么证据都拿不出来,现在要怎么办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5-08
取得证据,不知你要告什么,一般你的工作牌、工资单、合同及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追问

可是我工作的这个地方时小厂,没有工作牌,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上班打卡记录和工资单都在财务那边保管着我拿不出来,如果我有和客户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追答

你可以请工友证明,并且打卡记录和工资单是可以要求单位提供的。

追问

同事是不会出来证明的,毕竟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呢, 那我还想请问下我可以提供公司的送货资料吗?这个有用吗

追答

这个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第2个回答  2013-05-03
我在以前公司做了三年,今年二月十六号辞职出来,在这个月里公司没帮我买社保,要我自己全额买,公司说我这个月没做到一个月,所以不帮我买,而且我还有假期日补休的、补了14天,请问这个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吗?还有他发给我的工资和工资条的不一致,具体扣了我什么费用也没注明,工资条写我本应该发两千九多,但我只发了两千六百多,请问这个我可以告他们吗?
第3个回答  2012-05-08
你代表你的公司和客户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追问

这个证据有足够的说服力吗?

追答

送货资料"应当有送货单位、送货人、签收人等,能够体现你曾经是单位的职工。可以作为证据。聊天记录也是证据。各证据相互印证对你有利。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请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8-22
  劳动者维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否则,很难维权或维权受限。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符合以下条件即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5个回答  2012-05-08
【劳动关系 举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