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0月底在XX服装公司上班,当时公司规定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转正,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因为没有劳务合同我在2012/3月底口头跟老板提出辞职说做到这个月底,老板也答应了,可是老板现在突然通知财务说给我结算工资,说是4月份做几天算几天的工资,请问这样符合厦门的劳动法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第1个回答  2012-04-12
你好!【冯礼桉律师】解答: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工资必须足额发放,如拖欠可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3)申请辞职,提前30天通知即可;
(4)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
纵横法律网-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冯礼桉律师
第2个回答  2012-04-09
依据劳动合同法,
公司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详情请电话咨询律师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