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劳务合同我在2012/3月底口头跟老板提出辞职说做到这个月底,老板也答应了,可是老板现在突然通知财务说给我结算工资,说是4月份做几天算几天的工资,请问这样符合厦门的劳动法吗?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