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对医疗机构有何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3-10

法律主观:

不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0条和第56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法律客观:

在实践中,当患者提出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患者向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复印或复制的的要求;2.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有关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3.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复印或复制病历;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由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核对;5.在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在发生医疗事故,哪些病历资料必须医患双方在场时进行封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