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火葬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1
问题一:在外地火化尸体需要什么手续? 一、直系亲属签字。尸体火化时,死者直系亲属必须到场签字,死者无直系亲属的,凭派出所证明,由旁系亲属到场签字。
二、要有正规的火化证明。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街道) *** (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刑事案件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或无名尸体,须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三、要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包括:死者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死者家庭户口本、送尸亲属的身份证或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

问题二:异地火化需要什么手续 国内异地死亡的遗体,本着就近处理原则.
异地去世的遗体,多数民政部门会要求家属就地告别火化;以防止传染病或其它方面的影响.
确实需要运回户籍地的,可以联系外地殡仪馆的专用车辆,将遗体送往户籍地的殡仪馆.两地殡仪馆之间,可能还会有一些往来的函复.根据各地要求,可能手续就不一样.可以去当地殡仪馆咨询此事.
如果在国外去世,那就要联系北京和上海的服务公司,办理遗体入境托运手续.

问题三:中国公民在异地死亡,火化需要办哪些手续? 没有医院的死亡证明吗?

问题四:办理异地火化需要带那些证件 死亡证明

问题五:人在外地死亡丧事如何办理 先拿着医院死亡证明在当地火化了,在拿着骨灰回家办丧事。

问题六:退休老人异地火化要办什么手续 本村或本小区本人去世证明 :
首先,去世人的姓名,性,出生日期,或某年某月某日,
因甚麽去世写清写明,然後本地居住村委会或本小区公章 。本地派出所证明 。本火化区甚麽时候本人火化证明
,手续妥当,然後交你当地退休办,
程序大致就是这样
,如有不适,望赐教 。
东方尚英
盼望你一切顺利
万事成功

问题七:异地死亡火化需要先注销户口吗 如果在进行火化,必须先注销户口,否则,是不能办理火化手续的。
如果在外地,可以先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一份证明,开证明时,该公安机关就会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注销户口,持该证明一般是可以先火化。
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问题八:人死在外地,火化后用什么方法运回老家 让带

问题九:异地死亡在哪里火化,需要哪些手续 国内异地死亡的遗体,本着就近处理原则.
异地去世的遗体,多数民政部门会要求家属就地告别火化;以防止传染病或其它方面的影响.
确实需要运回户籍地的,可以联系外地殡仪馆的专用车辆,将遗体送往户籍地的殡仪馆.两地殡仪馆之间,可能还会有一些往来的函复.根据各地要求,可能手续就不一样.可以去当地殡仪馆咨询此事.
如果在国外去世,那就要联系北京和上海的服务公司,办理遗体入境托运手续.

问题十:病人在外地死亡了,有些什么殡葬规矩 有三种选择,本地火化和回原籍火化,本地火化只需要死亡证明异地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宁波市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部门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和县(市)民政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申请程序
死者家属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死者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死者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死者死亡地公安或卫生部门(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者原籍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不予受理外,应当及时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
《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二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局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
出具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本局专用印章。
第九条 本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条 书面决定的送达方式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信函送达。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