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公开指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
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国土房管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国土房管部门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
国土房管部门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申请人因条件限制无法从公开媒介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的,可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公开。
2.受理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起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附后),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国土房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国土房管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申请处理
国土房管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国土房管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国土房管部门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我市国土房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1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房管政府信息,是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在依法对外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以及依法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业务处室和重庆市土地房屋档案馆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完整、准确、及时的发布政府信息提供技术支持。行政服务大厅负责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财务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有关收费事宜;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并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投诉事项。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为主要发布平台。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凡由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与社会公众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定权利相关的各类事项,经审核后可予公开的,应予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应提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对公众发布的通告、通知等;
(二)与我局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四)国土房管规划和专项计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
(五)国土房管统计信息、统计公报;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许可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办理情况及咨询联系方式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七)国土房管重大项目和统采项目招投标要求和结果;
(八)我局履行国土房管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重大部署情况;
(九)其它与公众密切相关、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应按照国土房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上述要求,将履行国土房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务处室起草公文,应选择是否公开,随同文件审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纸质文件由文件起草处室在文件印发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二)业务处室其它政府信息在形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处室在内网上按公文起草流程提交和报签。通过审查应公开的信息由处室使用本处室专用账号发布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
第九条 下列国土房管信息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国土房管系统内上报或下发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文;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