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韩资企业工作整一年,签订的3险2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因为长期面对电脑工作,脊椎不舒服。我在一周前跟领导请假休一周病假。我在天津骨科医院拍的片子,有一周的病假条。只是没有在当天把病假条交回公司。他因工作忙不开反悔说当时没有明确地跟我说批我假,并以我旷工3天为由将我辞退。可是他当时也没有明确地告诉我他不批我假。我以为他批准了。请问他有权将我辞退吗?他这么欺负人我能以劳动法中的什么条款为依据为自己维权?事情闹成这样我也不想干了,他既然辞退我我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证据补充:1:入司工服押金收据。2:一年的工资条。3:印有公司logo的工服。4:从我离岗那天开始的病假条(挂号单、医院印章的病假条、片子、处方、收据、病历本)。5:一年的考勤。(6:合同应该在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