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文明、和谐、美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城乡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洋、水利、商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对破坏城乡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第二章 环境卫生制度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制度,定期统一开展卫生消杀活动,消灭“四害”,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组织义务劳动,清理乱堆乱放废弃物,疏浚坑塘河道,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住宅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社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公路、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除公路外的主干次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中临街的人行道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卫生管理制度,确定临街单位或者个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六)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人负责;未明确土地使用人的政府收储地块,由管护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予以调整。

  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按照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制止、劝阻违反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按照下列分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市场经营等活动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餐饮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暂时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的,可以先按照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分类,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