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必须一定的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9
问题一:应当是必须和一定的意思吗 ought to 应当;有法律上的义务。强制性很强,违反了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shall 应;应当。义务性质;我国法律上也用于宣言性质的规定。
must 必须。行为上有义务。
---应当,不是都有强制性后果丁可以不实行。
必须、一定则是都要进行的。

问题二:必须 和 必需 分别是什么意思?? “必须”和“必需”两个词同音,都含有“必要”的意思,较易相混。
第一、最实用的判断方法。
“必需”一般是指一种物品或东西。如:这本书是上课必需的。
“必须”一般是指一件事情。如:我今天必须回家
第二、语法角度的区别。
(1)必须:副词,有强调语气,多作状语。
1、表示一定要,强调事实或情理上的必要性。
如:①必须拿出勇气来。
②我们必须谦虚谨慎,戒骄戒躁。
①后面带动词,②后面带形容词。
有时还可以用在分句前面,如:要想进度快,必须大家齐心协力。
2、加强命令语气。
如:①你必须一个人去处理这件事。
②他必须去医院认真检查一下。
3、“必须“的否定形式是“无须、不须、不必。”
(2)“必需”是动词,表示一定得有,不可缺少的。作定语或作谓语。
如:①由于生产所必需的原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
②空气和水是每个人所必需的。
③房间中只有一些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此外,“必需”常和“所”、“的”连用,如:这些软件是我们发展业务所必需的。

问题三:“必须”和“必需”的意思有什么不一样吗? 必须和必需两个词同音,都含有“必要”的意思,较易相混。
必须:副词,有强调语气,多作状语。
(一)表示一定要,强调事实或情理上的必要性。例如:“必须拿出勇气来。”“我们必须谦虚谨慎,戒娇戒躁。”(1)后面带动词,(2)后面带形容词。有时还可以用在分句前面,例如:“要想进度快,必须大家齐心协力。”
(二)加强命令语气。例如“你必须一个人互处理这件事。”他必须去医院认真检查一下。
(三)“必须“的否定形式是“无须、不须、不必。”
“必需”动词,表示一定得有,不可缺少的。作定语或作谓语。例如:“由于生产所必需的原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空气和水是每个人所必需的。”
必须”后面一般跟动词,必须做某项事物 ,带有强制性。
“必需”后面一般跟名词,表示特别需要的事物,是主观迫切性。
不能互换,但在特定对象时有交叉和相同义项。

问题四:应当和必须的意思一样吗/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问题五:“必须的”是什么意思啊? 是最近流行的一种语言,意思是,确定以及肯定。含有毋庸置疑的意味
潮人中很流行。也成为许多青年贰的口头禅。
表达的是青年人斩钉截铁的决心以及无惧困难的勇气,传达了青年人为目标全力以赴的决心。

问题六:法律术语中“应该”和“必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术语中“应该”和“必须”的区别是什么?
・・都是法律术语。法律规范的种类。
都属于――――禁止性规范。但,严厉程度不一样。
应、应当、应该等,属于原则性的用语,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必须属于严格贰义,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和动摇。

问题七:“应该”是什么意思 应该
yīnggāi
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
不应该试图逃避责任

问题八: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应当”和“必须” 按照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方式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那么这里的“应当”究竟是什么意思?对合同的效力有没有影响?和“必须”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要分析上面的问题,必须先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即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且为了保护市场流动的有效性,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合同,只要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确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只是形式问题,法律追求的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口头合同并不因为其形式上的口头性而必然无效。 ―――浅析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法律规定中的“应当”的含义:这里的“应当”应表述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可取的、应该提倡的”,具有引导、劝导的价值取向。但它并不强制排除行为人采取“应当的”内容以外的其他选择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强制力。而“必须”则不同,其含义应表述为“只能作此选择,否则即违规”。它排除了当事人作其他选择的合法性,具有强制性的价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在性质上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该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的订立,而该合同又没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动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则是为了避免因证据缺乏而使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即便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类,其效力的认定也不仅仅依其是否形成了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