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以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公益性公园。

  其管理范围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范围。第三条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开展湿地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应当充分体现贵阳特色和功能定位,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公园周边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带动公园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市林业绿化局是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环境美化、园容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保护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二)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公园的游览接待工作;

  (四)负责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本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公园日常管理中的卫生保洁、绿地维护、设施维护等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七条 市城管、公安、安监、民政、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和两湖一库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明区人民政府、小河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职责,应当配合做好公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应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由市林业绿化局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做好资源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碑、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出让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一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禁止设立非公园管理机构,现有的单位和住户,应当依法逐步实施搬迁。第十二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严格限制外来物种的引入,防止有害生物入侵。第十四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第十五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宣传、游览、娱乐和交通等必要的服务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识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备、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第十七条 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设置经营性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建设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且与公园功能相适应。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污染环境;

  (二)不影响景观;

  (三)不妨碍游客;

  (四)不占用道路;

  (五)不超过确定的区域、范围;

  (六)不损害公园绿化种植、设施;

  (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在小车河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