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6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6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c)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 委托考试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考试。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4)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
  (b)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列入训练规范。
  (c)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
  (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
  (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
  (v)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
  (vi)增加航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