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特点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0
现代教育的特点是什么?
在教育理论上,“人的发展”成为现代教育的指导思想;在教育实践中,“个性化”则成为现代教育的中心。一、个性与创造性在反思现行教育的时候,我们发现我们的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常常“高分低能”,缺乏创造性。他们甚至象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规格统一的产品,缺乏自己独特的个性。究其原因,是工业化大生产的模式被引进到教育中,学校正如夸美纽斯所说,成了“智慧的工场”,而学生则成了批量生产、规格统一的标准件,教师则成了机械操作的教书匠。针对这一问题,现代教育强调注重学生和教师双方作为“人”的特点。特别是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培养出他们的独特个性。学生缺乏创新精神与我们长期“以知识为中心”的教育模式有直接关系。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过分重视知识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创造精神的培育。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上课老师讲知识,下课学生背知识,考试考知识。我们承认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它是一切能力、创造的基础。但是我们又必须强调,仅有知识是不够的。早在许多年前,英国哲学家怀特海就提出了“无活力概念”论。所谓“无活力概念”就是指教学过程中那些“仅仅被吸收而不予运用、检验或重新组合的概念。”①他认为在传统教育中充满了这种“无活力概念”,学生接受教育以后,不是在智力上得到了发展,而是越来越压抑。应该说,怀特海的这些论述直到今天仍对我们的教育实践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的更新越来越快,“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夸美纽斯)是不可能的。而且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共同知识只是形成社会认识的媒介,而不是认识的归宿。日本教育学家铃木详藏曾写到:“教育既是使人接收所属社会和周围自然的诸种影响的过程,也是将这种影响的总和加以对象化,加以批判和研究,从而从这种影响力中解放自身的过程。因此,教育是接受也是解放,没有无接受的解放,而不期望解放的单纯接受也将陷入以教育为名的‘统治’中。”②人不能做知识的奴隶,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创造出新的财富,才能实现人自身的解放。从创造的角度来看,面向过程的学习才具有更高价值。只有重视对知识形成过程的理解,学生才能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培育创新精神。在课程设置上,除学科课程外,还应开设一些活动课程,让学生从直接经验中学习。这些方面,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还有待改进。未来的社会是多元化的,它所要求的人也是多样化的。“科技的创造者是人,科技发明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因而科技发展的原动力是善于理解人与世界的、具有丰富感情和想象力的人。”①我们也可以说,具有创造精神的人,一定是具有独特个性的人,人的创造性是寓于个性之中的。二、个性与差异性不管我们是否愿意承认,每个人的先天素质和后天发展都是存在差异的。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只有在承认个性并注重培养个性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这种差异。同一个班的学生中,学业成绩参差不齐,这是必然的。差异性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最终结果。我国现在通行的“排名次”方法正是不能正确对待这种差异的表现(我们先不讨论考试方法是否科学)。首先,学业成绩落后的学生不一定就是“差学生”。每个学生的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不一样,有的学生成绩不好,但是他努力了,也确实进步了,这样的学生应该算好学生。所以,我们衡量一个学生的标准应该看他的发展状况,看他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发展了。另外,每人个都有自己独特的长处。某些学科成绩不好的学生,很可能在其它方面有突出的才能。教育的任务不是把学生都驱赶上提高成绩的独木桥,而是“在无数的生活道路中,找到一条最能鲜明地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个性才能的生活......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规范。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规范,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规范等社会规范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
(教育学)简述教育学的特点是什么?
当代教育学的特征:(1)教育学研究的问题领域急剧扩大;(2)教育学研究基础和研究模式的多样化(3)教育学发生了细密的分化;(4)教育学研究与教育实践改革的关系日益密切;(5)教育学加强了对自身的反思,形成了教育学的元理论。

实用性: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该书的另一特点。全书分为背景篇、素质修养篇、工作务实篇。在工作务实篇中,具体、详细地探讨和研究学生干部常规性工作、班级工作、团支部工作、学生会工作、学生社团工作,富有操作性。

教育学还具有以下特性:

时代性:该书立足于21世纪宏观时代背景,直面社会开放和价值多元的现实,着眼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着眼于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的新变化,认真研究学生工作的新课题。作者紧扣教育改革与发展主题和时代的脉搏,较全面地概括了与大学生紧密相关的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模式所发生的新变化、呈现的新特点,体现出较强的时代性。

实用性: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该书的另一特点。全书分为背景篇、素质修养篇、工作务实篇。在工作务实篇中,具体、详细地探讨和研究学生干部常规性工作、班级工作、团支部工作、学生会工作、学生社团工作,富有操作性。

创新性:书中强调学生干部要思想敏锐,勤于学习,勇于实践,善于总结,善于思考;要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理论概括能力,宣传说服能力;要注意方法创新,手段创新和载体创新,吸收和借鉴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改进方法,提高学生工作的科学含量。尤其是本书在系统性和科学性方面所做的积极探索,有自己独到见解。

人文性:书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作者强调学生工作要重视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作者认为,学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人是有理性的,也是有感情的,感情决定着思考的方向,理性决定着思考的结果。无论现代传媒多么发达,无论多么先进的教育手段,都不能否定面对面的教育工作,都不能忽视人和人之间的感情交流、融合。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就是实施素质教育有一篇论文,你可以参看一下题目:浅析素质教育关键词:素质教育 应试教育 全面发展要知道什么是素质教育,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素质。素质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素质概念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即“遗传素质”。《辞海》写道:“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在心理学上,指人的先天的解剖生理特点,主要是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方面的特点,是人的心理发展的生理条件,但不能决定人的心理内容和发展水平。”①这是关于狭义素质的典型解释。广义的素质指的是教育学意义上的素质概念,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通常又称为素养。主要包括人的道德素质、智力素质、身体素质、审美素质、劳动技能素质等。”②素质教育中的素质,指的是广义素质。关于素质教育的含义,国家教委《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作了明确解释:“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它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素质教育与全面发展教育从根本上说具有一致性。全面发展教育就是要促进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自由地、主动活泼地主动地发展,就是要促进人的各方面才能和兴趣、特长的和谐统一的发展。同时包括人的道德水平、审美情操的发展。素质教育同样把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上,这两种教育观所达到的教育目的和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素质教育是对全面发展教育的完善。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是根本对立的两个教育观。所谓“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③它们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教育目的不同。“应试教育”着眼于分数和选拔,以考取高分获得升学资格为目地,属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而素质教育则受教育者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旨在提高国民素质,追求教育的长远利益与目标。2、教育对象不同。“应试教育”重视高分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和差生。而重视高分学生,更确切说,是重视高分。这就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宗旨,违背了“教育机会人人均等”的原则。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它是一种使每个人都得到发展的教育,每个人都在他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都在他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素质教育也是差异性教育。素质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正是面向每一个有差异的学生,即素质教育要求平等,要求尊重每一个学生。3、教育内容不同。“应试教育”紧紧围绕考试和升学需要,考什么就教什么,所实施的是片面内容的知识教学。只教应试内容,忽视了非应试能力的培养,如语文、外语学科忽视听说能力的训练,学生无法充分发挥语言的交际功能;在数理化学科中忽视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及动手操作,以致学生在实际问题面前束手无策。而素质教育立足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教以适合学生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内容。4、教育方法不同。“应试教育”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大搞题海战术,猜题押题、加班加点、死记硬背、“填鸭式”等,不仅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使学生的能力得不到全面的培养。素质教育则要求开发学生的潜能与优势,重视启发诱导,因材施教,使学生学会学习,生动活泼地发展。5、教育评价标准不同。“应试教育”要求学校的一切工作都围绕......
我国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什么决定的
我国的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主要是由于(教育立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的。

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 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义务教育最基本的特点是什么?
第一,【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第二,【免费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第三,【普及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第四,【强制性】。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