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决议的精神 , 为了有偿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特此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各级计划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要树立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第三条 为了运用价值规律, 保证建设重点, 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第四条 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计划,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 缩短建设周期, 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第五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 。 各级建设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调剂资金,保证资金及时供应,监督资金使用,促进提高效益。第二章 计划管理与资金来源第六条 “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实行分级管理。 “拨改贷”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家确定。“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 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 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听取同级建设银行的意见。
  实行“拨改贷”以后,原来的“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渠道相应取消。
  “拨改贷”投资与利用银行存款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在资金渠道上应分别管理,不相混同。第七条 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收年限、偿还能力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编报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的决策。第八条 “拨改货”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五年和年度基建计划。
  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提送开户建设银行。
  国防军工密级较高的项目,如何向建行提供有关文件,由国防科工委与建设银行总行另行规定。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安排的项目,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应,建设银行收回的贷款,其中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部门。
  按规定或经过批准免予归还的贷款 , 由建设银行相应冲销财政拨给“拨改贷”资金,并报财政部门。第三章 利率第十条 “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
  (一)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4。2%。
  (二)钢铁、有色、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3。6%。
  (三)农业、 林业、 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2。4%。
  (四)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年利率12%。产品目录由国家计委另行公布。
  (五)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3%。第十一条 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产品供需情况,对其建设项目实行浮动利率,或者对行业内部不同产品的建设项目实行调节利率。浮动利率和调节利率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公布。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发放的国内储备贷款和临时周转贷款的利率,均按本规定第十条执行。同一建设项目的“拨改贷”利息,国内储备贷款利息、临时周转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数计息,不重复计收。第四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条 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已经批准并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即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实行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局(如电管局)等,可以实行统一借款,统一还款。
  国内合资企业,由出资方负责借款和还款。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投资,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借款和还款。
  前期工作项目,如用“拨改贷”投资的,由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负责借款和还款。
  建设银行经过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用“拨改贷”投资安排的前期工程项目,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副本分别送给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分行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