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12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按照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的原则,负责制订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布局规划。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章 设立第五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按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六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营业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符合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
  (五)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且应当以专线形式接入互联网;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5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其他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直营门店,每一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10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不含通道等公共区域面积);
  (七)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中学和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总量控制和布局要求的,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复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最终审核。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