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3-27
1. 法律渊源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存在显著差异。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系,主要依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的政令以及国际条约作为法律来源,而司法判例并不包含在内。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同时借鉴制定法和判例,其中判例法占据重要地位。
2. 法律结构的差异:大陆法系倾向于通过法典对法律进行系统化、综合性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而英美法系则较少采用法典形式,更多依赖单行法和判例法来构建法律体系。
3. 法官权限的差异: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通常仅限于应用成文法的规定,其解释受到成文法文本的严格限制,因此法官的角色更多是法律的应用者而非创造者。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不仅应用成文法,还可以参考现有判例来审判案件,这使得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创造法律的职能。
4. 诉讼程序的差异: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和对案件的控制,采用纠问式审理。而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和被告及其律师为中心,法官扮演的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角色,采用对抗式审理。
总结: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理性主义、法学家的重要作用、法典化和职权主义审理模式。而英美法系则体现为经验主义、以司法实践为中心、判例法的主导地位和诉辩式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