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条件:
(1)、获得并保持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荣誉称号.
(2)、申报前连续两年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申报前12个月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4)、申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5)、申报前完成国务院下发的节能减排任务。
(6)、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的恶性事件。
2、评选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2)、思想教育深入细致,道德建设扎实有效。
(3)、创建活动蓬勃开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4)、党政机关廉洁高效,社会风气健康向上。
(5)、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6)、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井然。
(7)、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优良。
(8)、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扩展资料
评选意义: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质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城市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实事工程。
在我国,把创建文明城市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选择,是随着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而逐渐明晰、逐渐完善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回顾我国创建文明城市的实践可以知:
1、创建文明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2、不但反映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为我国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明确的目标,和谐社会建设将成为文明城市创建的一个重要主题。
3、文明城市已成为引导我国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理想范式;建设和谐社会要从建设文明和谐社区做起,文明城市是和谐社会的现实根基,城市越“文明”,社会和谐的根基越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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