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我认识的一个人(A)和另一个人(B)一起去前妻单位殴打前妻(具体原因不详,但B与前妻之父有一腿,因未得到经济补偿而一直怀恨在心)。现在前妻一家想让B做假证,说是在本人教唆下A去单位打的人,而我本人与B之间没有任何来往。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会仅仅因为B的假证就导致我的教唆罪名成立吗?是否会被关进看守所?如果关进看守所那对现在工作的影响如何?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