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市场管理,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书报刊发行,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购销形式并存的书报刊市场体系。第四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此项工作。
  文化、工商、公安、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各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实行书报刊市场稽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申办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须先向所在县(区)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禁止无证、照经营。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
  邮局报刊发行单位发行报刊,依照邮政法办理。第六条 出版社、省级新华书店和广州市、深圳市新华书店,以及具备条件的国有发行单位,可以申办图书总发行业务,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领取报纸、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可委托邮局发行,或由报刊社自办总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发行。第七条 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由省和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审核批准。第八条 申办书报刊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县(区)级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总发行单位、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申办条件及经营范围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办经营图书进出口业务的单位,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境外出版的书报刊入境印制,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品全部运返合同指定的境外地点,不得在境内销售。确需内销的,按进口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进口外国和港澳台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进口外国、港澳台版的社会科学类图书和自然科学类图书,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书报刊发行企业,由中方项目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 举办全省性或跨省的书刊展销,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全国性的书刊展销,须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举办港澳台版书刊展销活动,须由出版物进口单位负责承办,并在举办展销前三个月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书报刊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或变更经营项目、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经营场所,合并或分立经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书报刊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书报刊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第十六条 禁止出版、发行、传播、出租刊载如下内容的出版物:
  (一)煽动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
  (二)煽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的;
  (四)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和愚昧迷信的;
  (五)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其他内容。
  禁止发行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物、走私进口的境外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