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与境外企业和我国职工以及国内投资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境外企业职工和国内投资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在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贸易、金融、保险(包括生产)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一、经贸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
  二、国务院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
  三、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国内分支机构;
  四、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及其国内分公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市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
  上列单位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和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第四条 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其财务活动要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向国家上缴外汇利润。第二章 国家资金的管理第五条 境外企业根据国内投资单位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但必须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并努力使用国家财产增值。第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都必须确定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必要的手续。独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资、合作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我方主要负责人。国家资产负责人变动,要确定继任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国家资产交接手续。第七条 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
  1.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
  2.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有部分;
  3.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
  4.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我方的部分;
  5.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金。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未经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减国家资金。第九条 境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国内投资单位报告经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独资企业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还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撤销、出售或破产后应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存入国外银行。第十条 境外企业的再投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或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境外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投资,国家资产负责人不变;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以外投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和驻在国以外投资均需由国内投资单位明确新投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要严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的界限;
  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第三章 工资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职工(包括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应当按法律规定进入成本(费用)。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国内投资单位管理境外企业和为境外企业服务的“管理费用”,凡驻在国法律允许的也应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中国职工工资、奖励和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年度实际发放数不得大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数额,小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额结余的部分,扣除按现行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等费用后,全部纳入境外企业本年度盈亏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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