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3年版)》指出:“国家课程标准规定课程性质、课程理念、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和课程实施等,是教材编写、教学、考试评价以及课程实施管理的直接依据。”
这句话包含三层意思如下:
第一,强调课程标准的属性。课程标准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教育意志在课程层面的体现,不是参与研制和修订的专家的个人学术见解和主张。这是课程标准权威性的根据。各行各业都有国家标准,课程作为学校教育的核心,自然也得有国家标准。课程标准是国家教育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提示课程标准的文本构成。国家课程标准主要由“课程性质、课程理念、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和课程实施”等组成,这六个板块是标准的主体,其中课程性质是对一门课程的“定性”,主要回答这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这门课程的育人价值和教育意义是什么;课程理念是对本次课程改革和建设的“定位”。
主要阐述课程改革的立场、方向和观点;课程目标是对学生学习这门课程所应达到的发展水平和最终结果的预设和期待;课程内容是这门课程所规定的学习范围和对象;学业质量是学生在学完阶段性内容之后的学业成就表现;课程实施是根据课程标准进行的教材编写、教学、评价考试等活动。这六个板块相对完整地阐述了一门课程的主要教育教学问题。
第三,规定课程标准的作用。所有标准都具有“准绳”“尺子”的规范、依据作用,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考试评价以及课程实施管理的直接依据”。何谓直接依据?法官判案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法学”,教师教学活动的直接依据是“课程标准”而不是“教育学”。
可以说,所谓直接依据也就是刚性的要求,国家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有关课程的活动都必须基于课程标准,教科书必须依据标准编写,教学必须依据标准展开,考试评价必须依据标准命制试题。课程标准是带有法的性质的课程活动纲领、准则,或者说是一门具有法律法规性质的实践性的“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