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是谁定的?古代修罗场指的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1-28
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侵入印度的七河流域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纳一词。在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雅利安瓦尔纳与达萨瓦尔纳。随着雅利安人的社会分化,从事祭祀的僧侣和以部落首领为首的武士集团逐渐同雅利安一般人民大众脱离开来,而成为两个特权等级。一般人民大众则成为雅利安人社会内部的第三等级。这样,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会上便自然地形成4个地位不同的社会等级。关于这4个等级产生的最早记录,见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其中依次提到婆罗门、罗惹尼亚(即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种姓的产生当属后期吠陀时代。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分化,种姓制已逐渐形成为一种社会体系。作为第一等级的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形成专门的祭司阶级,有些婆罗门还参与政事。第二等级的刹帝利,是掌握军政大权的武士阶级。这两个等级处于统治地位。第三等级的吠舍,是雅利安人的平民大众,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等。这是就雅利安人3个等级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而社会现实并非如此单纯。事实上有些高级种姓的人也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而在�舍中间有些商人后来恃其财富,飞黄腾达。第四等级首陀罗,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贫困的雅利安人。他们是被压迫、遭奴役、受歧视的无权居民等级,从事手工业和农牧业,他们之中大多数是奴隶。

4个等级至法经、法典时代,日趋严格。在职业上,各种种姓原则上是世袭不变的。按《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各种姓原则上同姓通婚,即实行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的基本特征。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间,特别是前3种种姓和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经过入门式(入教式)称为再生人。后者无权,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婆罗门教经典对各种姓间的关系所以作如此严格的规定,旨在保证高级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特权利益。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间,繁衍出很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纳而成为单独存在的迦提。迦提具有瓦尔纳职业世袭和内婚制的基本特征,属被压迫等级 ,社会地位低下。《摩奴法典》记载59种迦提,其中最受压迫的是所谓逆生的6种迦提:苏特(看管马和战车者),马哥陀(商人),维底哈卡(服侍妇人),阿尧哥沃(木匠),刹特里(捕杀穴居动物者),旃荼罗(运搬无亲人的尸体和执刑者)。在这6种人中,旃荼罗的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为古代“不可接触者”(贱民)的代表。后来迦提的数目愈演愈多,四个瓦尔纳的区分越来越失掉意义,从而这一概念逐渐消失而为迦提代替。

英国殖民者入侵印度后,种姓制度继续存在。据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所进行的人口调查统计,全印已有3500种卡斯特。其中被压迫种姓有429 种,大约有6000万人。印度民族主义者注意到被压迫种姓问题,1931年,M.K.甘地为唤起”贱民“群众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倡导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詹运动。1942年“贱民”出身的安伯德卡成立全印度表列种姓联盟,领导“贱民”进行合法斗争。今日印度,“贱民”的数量将近一亿,种姓问题仍然是社会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印度斯坦人除印度教徒实行上述种姓制度外,穆斯林受其影响,也有赛义德、谢克、穆格尔等种姓之分。印度其他民族包括奥里亚人、比哈尔人、古吉拉特人、坎纳拉人、拉贾斯坦人、马拉雅兰人、马拉地人、桑塔尔人、泰卢固人等,都实行种姓制度,但种姓名称及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例如比哈尔人分为婆罗门、巴明、拉吉普特、吠舍、迦耶斯特和首陀罗6个种姓,界线森严;而奥里亚人则分为婆罗门、坎代德、戈拉腊、拉柬尼耶和首陀罗5个种姓,制度不严,种姓地位还可升降;拉贾斯坦人也分为5个种姓,地位不高的马哈金种姓的人主要从事工商业,却相当富有,以加尔各答为中心,资本主义发展较快。

尼泊尔的尼瓦尔人实行种姓制度,以婆罗门最高,清道夫最低;后来佛教徒也实行种姓区分,以古巴久最高,贾普最低。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的种姓制度则具有世俗性质,以瞿维种姓(耕种者)最高,罗陀种姓(洗衣人)最低。孟加拉人中印度教徒分为婆罗门、维迪耶、迦印斯特和首陀罗4个种姓,其中迦印斯特种姓有文化,往往身居高位,出了许多社会活动家和宗教领袖。

由于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内部贫富分化的结果,在雅利安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这就是种姓制度。“种姓”一词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尔那”,就是颜色或品质的意思。因此种姓制度又叫瓦尔那制度。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婆罗门僧侣宣扬,把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经地义的。在婆罗门的经典《吠陀》中,波罗门把种姓制度的出现用神话来解释,说原始巨人普鲁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罗门,用双手制成了刹帝利,用双腿制成了吠舍,用双脚制成了首陀罗。婆罗门僧侣还宣扬:凡是循规蹈矩,安分守己的人,来世才能升为较高种姓,否则,即降为较低种姓。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奴隶来说,应该逆来顺受,放弃斗争,遵守奴隶主阶级制定的“达磨”,即所谓的“法”,以免加重来生的灾难。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其实,这只不过是奴隶主用来欺骗劳动人民的谎言。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为了镇压低级种姓吠舍、首陀罗的反抗,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用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比如,动手的要斩断手,动脚的要斩断脚。

四个等级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规定,刹帝利辱骂了婆罗门,要罚款100帕那(银钱单位)。如果是吠舍骂了,就要罚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罗骂了,就要用滚烫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相反,如果婆罗门侮辱刹帝利,只罚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罚款25帕那;侮辱首陀罗罚款12帕那。高级种姓的人如果杀死了一个首陀罗,仅用牲畜抵偿,或者简单地净一次身就行了。

《摩奴法典》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种姓的划分永久化。

每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机构,处理有关种姓内部的事务,并监督本种姓的人严格遵守摩奴法典及传统习惯。倘有触犯者,轻则由婆罗门祭司给予处罚,重则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被开除出种姓的人也成为贱民。贱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与婆罗门接触,只能从事被认为是最低贱的职业,如抬死尸,清除粪便等。走在路上,贱民要佩带特殊的标记,口中要不断发出特殊的声音,或敲击某种器物,以提示高级种姓的人及时躲避。婆罗门如果接触了贱民,则认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举行净身仪式。

佛家语,修罗毕生以战斗为目标,修罗场指的是他们之间的死斗坑,现在大多说一个人在困境中做绝死的奋斗
修罗
修罗这个名字很好,但是用这个名字的太多了。
“修罗王”,“阿修罗”,“修罗”………………
三个都不同。
在印度神话里面,“阿修罗”是一个小……魔鬼,但是由于名字好听,很多作品都将他美化,代表是《圣传》
“修罗王”也是来源于印度神话,详情请参照名词“修罗界”,修罗王顾名思义是“修罗界”的王者。“修罗界”好像也有“地狱”的意思。人们通常用“修罗场”来形容惨烈的战场。
“修罗”在佛教里面也有,但是不是魔鬼,而是形容从凡人到佛的过程。一种半神的状态。修罗的塑像在寺庙里面也能找得到,他的武器是剑。充当护法的角色。
在《圣》里面,修罗的“圣剑”极有可能是参照了宗教里面的人物。
印度神话里面,“修罗”长得很丑;在佛教里面并没有提到修罗的长相,
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修罗是好战的。
印度神化不等于佛教。
“阿修罗”这种神道非常特别,男的极丑陋,而女的极美丽。阿修罗王常常率部和帝释 战斗,因为阿修罗有美女而无美好食物,帝释有美食而无美女,互相妒忌抢夺,每有恶战, 总是打得天翻地覆。我们常称惨遭轰炸、尸横遍地的大战场为“修罗场”,就是由此而来。 大战的结果,阿修罗王往打败,有一次他大败之后,上天下地,无处可逃于是化身潜入藕的 丝孔之中。阿修罗王性子暴躁、执拗而善妒。释迦牟尼说法,说“四念处”,阿修罗王也说 法,说“五念处”;释迦牟尼说法“三十七道品”,阿修罗王偏又多一品,“说三十八道品 ”。佛经中的神话故事大都是譬喻。阿修罗王权力很大,能力很大,就是爱搞“老子不信邪 ”、“天下大乱,越乱越好”的事,阿修罗又疑心病很重,“大智度论卷三十五”:“阿修 罗其心不端故,常疑于佛,谓佛助天。佛为说‘五众’,谓有六众,不为说一;若说‘四谛 ’,谓有五谛,不说一事。”“五众”即五蕴”,四谛是佛法中的基本观念。阿修罗听佛说法,疑心佛偏袒帝释,故意少说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