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解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第四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第五条 审计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订立的经营目标合同、协议等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市审计局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二条 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市审计机关或市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第十三条 市属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十四条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的审计管辖,由县(市)、区审计机关确定。第十五条 无法确定是市属还是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厂长(经理)任期经营目标或经过一定的程序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
  (六)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事项。
  审计组织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经理)任期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第十七条 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提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委托。第十八条 审计组织在接到申请或委托后,根据管辖分工,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社会审计机构在决定受理离任审计时,应当与委托部门或单位签订协议书。第十九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审计通知书、协议书应注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