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是我们国家当前最重要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5
1. 打击非法集资小知识
打击非法集资小知识 1.国家打击哪些非法集资对象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防范非法集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防范非法集资注意事项: 1.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观念; 2.要时刻紧绷防范思想,不要被各种经济诱惑蒙骗,摒弃“发横财”和“暴富”等不劳而获的思想; 3.在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了解清楚; 4.若要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证券,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不要轻信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以及小广告、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雇人游说等方式; 5.社会公众不要轻信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承诺,以免造成无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
3.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处非工作机制。

为认真及时抓紧抓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我市 *** 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20余次,对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部署和安排。一是建立了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在工作体系。

县市两级 *** 分别建立了由分管市长和县(区)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副区长负责,27个成员单位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株洲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处置原则,明确了各县市区 *** 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为处置非法集资为第一责任单位,层层落实了主抓领导,建立了各县市区处非领导和专干联席名录。 二是建立完善了工作协调、督办等工作制。

先后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日志和对各项处非工作的推动部署及完成等情况进行督办、记录和整理;同时,建立了信息沟通和工作交办制,构建了县市区 *** 与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的信息横向交流体系,对各县市区 *** 及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上报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行处置。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处非工作动态。

我办与市处非办按照省处非办的统一部署,在市 *** 的正确领导下,多次与相关单位就您提案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责任,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处置原则,有效开展预防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 并与市处非办、株洲银监分局等组成联合调研督察组,于2010年3月份赴攸县、醴陵市、株洲县就处理非法集资进行了专题督察和调研。

督察组围绕市委、市 *** 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就辖内原有非法集资案的处理及维稳情况和非法集资的新动向、处理非法集资(以下简称“处非”)中遇到的困难、“处非”一线对“处非”工作的建议等,与各县(市) *** 分管领导及处非办(商务局)、人民银行、公安局、农业局、建设局、民政局、劳动局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报市相关领导。 三、强化宣传引导,抓好处非的排查预防。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力度。为全面提高广大社会公众自觉抵御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我办牵头相关单位于2009年5月18日至6月18日,组织23家成员单位和9个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设立宣传咨询点15个、宣传展板 156 个、发放宣传资料35000份、手机信息150000条、悬挂宣传气球230个、宣传条幅550条。株洲日报、株洲晚报、株洲新闻频道、交通电台、株洲红网等多家地方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报道和转载,副市长还就如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新闻报道播出后,引起了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密切关注。

通过上下联动,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风险防范意识和投资理财理念得到进一步提高。另外,2010年3月22日组织全市处非工作年度工作暨培训会议,对我市2009年处非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10年处非工作进行了部署;并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了处非专干培训。

二是畅通咨询渠道,建立实施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正在部署在相关部门设立非法集资投诉受理中心,设立公开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公众投资释疑解惑。

同时,拟定群众举报非法集资活动奖励办法,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公布各县(市、区)举报电话和奖励措施,动员新闻媒体等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提高处非工作透明度。 三是组织开展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整改。

根据省处非办有关文件部署和要求,市处非办制定了排查工作方案,联合市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围绕企业融资、民间借贷,房产开发等领域,在5县4区全面、深入地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摸清整体风险状况,制定综合整治措施,尽早化解风险隐患。 四、抓好案件处置,维护地方经济稳定。

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我市坚持重拳出击和稳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在着力抓好重点案件处置,增强威慑效果同时,坚持稳妥处置,维护地方经济稳定。2009年,针对我市先后发生的金冠国际广场、程瑞华、田惠萍、张剑云、胡伟红等5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市委、市 *** 高度重视,要求当地党委 *** 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从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大处置工作力度。市处非办加强协调督办,严格按照处非部级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进行了依法处置,并向省 *** 和省处非办上报了有关案情及处置工作情况。

目前,金冠国际广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基本查清,集资款清退工作正在进行中;程瑞华、田惠萍、张剑云等3起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均依法得到稳妥处置;胡伟红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进展较顺利,整个事态控制基本平稳,当地社会、经济和金融稳定,没有发生群体性 *** 等问题。 五、注重长远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预防和取缔非法集资的重要保障,是规范民间融资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我们坚持“疏堵并。
4.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2、通过 *** 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 切不可盲目投资。
5.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是 *** 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抑制

从长期来看,打击非法集资“疏”胜于“堵”。一是鉴于民间融资的区域性特征,应加强地方 *** 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探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 *** 相结合的双线监管模式。二是要逐步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门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等融资主体,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参股金融机构等方面的政策限制。三是要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资金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引导社会资金主动投向正规金融体系。四是拓展完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丰富适合各层次投资者参与的投资品种。

(二)加强立法建设,正确界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当前,《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较为狭窄,对所有未经批准的融资活动都简单地采取一律取缔的方式,无法应对大量合理的融资需求,无法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另一方面,需要适时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反高利贷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行为规范、利率区间、抵押担保、纠纷处理等,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地方金融办的工作重心,以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各方力量。二是完善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对各年度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成员单位之间共享。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渠道,而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调查和风险预警。四是在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处置权限,前移处置关口。

(四)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自觉 *** 非法集资活动。大力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激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6.证监会将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一是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

通过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引导金融创新活动规范发展,同时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二是做好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

推动基金业协会在现有登记备案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综合的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系统及基于大数据的行业风险监测监控评估体系,动态评估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 配合地方人民 *** ,完善现有非法集资处置机制,切实防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加强投资者教育。在开展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强以私募基金、股权众筹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证监会及行业协会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内容,加强非法集资案例公示,并向投资者发放汇编的金融行业常见骗术手册,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四是加强检查执法,强化声誉约束机制。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检查执法力度。对公开宣传推介、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重大失信行为及纪律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强化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市场失信成本;完善分类公示制度,针对私募机构虚假填报、重大遗漏、违反三条底线、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四个方面不合规行为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