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8

为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本规定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针对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政纪处分规定。


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行政任命人员,这些人员包括被委任、派遣、提名或聘任的国有企业领导。这些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通过业务竞争或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不得为对方及其亲属提供营利性经营活动便利;
    禁止在企业重组等关键环节谋取私利;
    禁止擅自抵押、担保或进行违规理财;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
    不得授意或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禁止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或滥发补贴奖金。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如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具体包括经营竞争业务、利用企业资源谋取私利、违规交易等行为。同样,为对方亲属提供便利条件或在资产整合中谋私,也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违规行为不仅限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还包括他们授意下属或关联企业进行的类似行为。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处分标准进行处理。


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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