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首先,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所有重大决策,其成员最少应有3人,董事任期为4年,可连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出席,可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替代召集。会议需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进行,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可通过委托书代表出席和投票。


重要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中止或解散、注册资本增减以及合并或分立等,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若不能履行职责,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是本国或外国公民,但需避免与其它组织产生商业竞争冲突。


对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他们的职责包括执行董事会决议、代表企业对外、任免下属以及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他职权。若发现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董事会有权随时解聘。设立国外分支机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扩展资料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1986 年 1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