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第二条 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条商品。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第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第十条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