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开展推免生工作的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质量优秀,有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第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学院推免生名额:
(一)按教育部批准下达我校当年推免生的推荐总指标数。
(二)按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数的总体比例。
(三)适当考虑学校学科发展、社会及用人单位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不得擅自将推免生名额跨院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为由进行本硕连读培养和宣传。
第十二条 截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生资格作废,名额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独立学院本科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必修课无补考或重修;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除上述五个条件外,学生尚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被推荐或直接参加复试:
1.在校期间,国家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或某单项(挑战杯、数学建模和电子设计竞赛,下同)一等奖获得者;艺术类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体育类学生参加国家级(全运会、大运会、锦标赛,下同)及以上比赛前三名获得者,可申请直接进入复试。
2.已经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60分(百分制)或425分(710分制),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90分(百分制)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全年级前35%者,参加推荐。
3.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及以上;体育类专业学生“获得国家级及以上比赛集体项目前6名、个人项目前6名,通过大学英语A级(三级)考试或小语种四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综合积分排名在全年级前50%”者,参加推荐。
4.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须对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方可推荐(应控制在学院当年推免生指标的5%以内)。
5.当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推免生的相对指标增加时,参与推荐学生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须完成以下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学校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方案,于推荐工作启动前在全校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1. 综合积分计算办法:学习成绩积分+奖励积分。
(1)学习成绩积分计算办法: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0.8+公共必修课平均成绩×0.2。
(2)奖励积分计分办法:
A.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6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二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二等奖1项;在学科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后退还原件,下同)1篇;发明专利1项。
B.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4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三等奖1项;艺术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4名1个;省级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一等奖1项;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实用新型设计专利1项;全国优秀标兵。
C.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3分: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省级的科技创新及某单项二等奖1项;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5名1个。
D.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计奖励积分2分:
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含内部刊物和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1篇;体育类学生获得国家级比赛第6名1个;省级优秀标兵。
E. 参加顶岗实习支教的学生,按相关文件规定加分。
F. 同一项目奖励只记最高级别奖励积分,不同项目奖励积分可以累加。
2. 在校期间获得重庆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重庆市招办审查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六)通过重庆市招办审查,并在《推免生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后的学生,方可取得推免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