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8-02-15
渎职腐败猛于贪腐
早在1954年,我国《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994年5月公布《国家赔偿法》的当年8月30日,文山州中级法院(1994)文中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对我连续3次判刑7个罪名宣告无罪 (现保留刋登此事的文山报原文),在送达回执备注栏我写明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1998年6门口5日,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对我的咨询答复“宣告无罪应获得国家赔偿"(保留有原件)。
2000年8月19日,《云南法制报》把我在宣告无罪后要求赔偿的事刋登出来(现保留原版报纸)。
2001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写文“名誉损失一案上访"叫云南省高院依法处理 (保留有彩印件)。
云南省三级法院不想赔偿,就继续重新捏造罪名判刑,文过饰非,制造假像,长期任意随便侵犯我的人身权利!
2005年3月25日,马关县法院
(2005)第20号《刑事判决书》捏造组织上访老户唐竹英、张洪翠、杨位芳等闹访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五年刑!没有上访老户写证言认可组织闹访这个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采纳严献才律师辩护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田莉平是原来我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作出马关县法院 (1997)第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的书记员,这次又来担任审判长,违反《刑诉法》第28条第31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 (五)规定的回避制度!文山州中级法院(2005)文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和云南省高院
(2010)云刑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枉法袒护维持原判!这还是司法公正、公平正义吗?这种连续 3次捏造7个罪名判刑,宣告无罪后要求依法赔偿就继续重新捏造罪名判刑,不要说在云南省,就是在整个全中国也是独一无二的!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中国民告官网站》蔺文财站长代我写《刑事申诉书》向云南省高院和有关部门反映,中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云南省信访局、省人大常委、省纪委、省政协、省政法委写文告诉转云南省高院依法处理 (现保留原文)。2016年9月18日,我到国家信访局律师看材料打印在电脑后当面告诉并发短信在手机上“李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