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1-11
一、《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所在单位每周能保证休息一日,但每周的工作时间显然超过了40小时。并且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你所在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显然不是因为出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中的“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而是以最低工作时间的要求写入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行为。
四、解决办法: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你所在单位的这种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你所在单位限期改正。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如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