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5-05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 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 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 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 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 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 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 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 复,予以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