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的单位以及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土地、林业、环保、民族和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死者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劝阻、制止和举报。
  维护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五条 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区域。本市居(村)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均应实行火化。
  个别远离公路、交通不便的村寨,经区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定为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暂不实行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第六条 回族人员死亡后,遗体可以不火化。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七条 在本市兴建悼念馆须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殡仪馆由市民政部门兴建。
  建立殡仪馆、悼念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殡仪馆、悼念馆向社会提供殡葬服务。第八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须凭死者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尸体火化,须凭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除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外,本市城区人员死亡后,死者亲属应在48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郊区应在72小时内与殡仪馆、悼念馆联系接运遗体。殡仪馆、悼念馆接到死者的亲属的通知,应安排专用车辆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
  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运出。第十条 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认患有甲类及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患者死亡,其所在单位和亲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活动,由卫生防疫部门通知殡仪馆火化。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移至殡仪馆后,应及时火化,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因办案需要存放在殡仪馆的,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期存放的,由办案单位持市级以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延期手续。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二条 公墓是社会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
  骨灰可以葬入公墓或送骨灰寄存场所寄存;也可以由死者亲属深埋、抛撒野外或自行存放。禁止乱埋乱葬、骨灰入棺土葬。第十三条 建立公墓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或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水资源保护区建立公墓。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殡葬事业单位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立,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五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与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须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持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未办理规划、土地、工商手续的,不得经营公墓。第十六条 暂不实行火葬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遗体安葬地点,遗体安葬地点限于安葬本区域内死者遗体。严禁将实行火葬区域的死者遗体运入安葬。第十七条 建立公墓的申请,应附有墓区位置、占地面积、墓区内的绿化面积、规划的墓穴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每一座骨灰墓占地不得超过1.2平米。第十八条 公墓应视墓区范围,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可以一次性收取成本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绿化和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经营性公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四章 丧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