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制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行政行为进行层级监督和检查,并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对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法制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监督的工作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法制监督。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监督中的职责是:
  (一)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规范性文件的矛盾和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三)审查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四)组织、指导和参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对象执法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六)对政府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汇总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措施;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制监督事宜。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有权对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或责令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对有关问题认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填发《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被建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有关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
  《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和《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定的格式制作。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点是: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越权设置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和收费、集资以及减免税等项目;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第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越权设置行政处罚等项目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或修改;
  (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报送机关应当按照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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